发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4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摘录)

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 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 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第七章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 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特需制品时,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 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用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三十七条 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黑火药、烟火剂时,必须验收《爆炸物品购买证》。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准销售。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八条 狩猎者需要的黑火药和火帽(底火),凭《猎枪证》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指定供应点限量购买。销售单位应当将购买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猎枪证》号码、销售数量及日期登记造册,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第三十九条 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八章 惩  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民用爆炸物品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名称

公安部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三日公布

序号    名称英文名词一、炸药(一)硝基化合物类炸药1.硝基胍Nit oguanidine,NQ 2.硝基脲Nit rourea 3.二硝基苯Dinit robenzene,DNB 4.二硝基萘Dinit ronapht hal ene 5.二硝基甲苯Dinitrot ol uene,DNT 6.三硝基苯Trinit robenzene,TNB 7.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rinitrot ol uene,TNT 8.三硝基苯酚(苦味酸)Picricacid 9.三硝基苯甲醚Trinit roanisol e 10.三硝基二甲苯(克西里尔)Trinitroxyl ene,TNX 11.1—羟基—2.4.6一三一N一硝基三氮杂环己烷  (662炸药)12.其他硝基化合物类炸药(二)硝基胺类炸药1.三硝基苯甲硝胺(特屈儿)Tet ryl,CE 2.四硝基苯胺Tetranitroanil ine,TNA 3.六硝基二苯胺(海西尔)Hexyl,HNDP 4.环三亚甲基金(硝宇)Hexogen,RDX 5.环四亚甲基四硝胺(奥克Octogen,HMX托金其他硝基胺类炸药(三)硝酸酯类炸药1.硝化甘油(丙三醇三硝酸酯)Nitroglycerine,NG 2.二硝化乙—醇(乙二醇二Ethyl eneglycol dinit rate,  硝酸酯)EGDN 3.季戊四醇四硝酸酯(泰安,Pent aevjthml t etrani—  喷特儿)trat e,PETN 4.硝化纤维素(含氮量Nit rocel l ul ose,NC  在12.5%以上的)5.其他硝酸酯类炸药(四)硝化甘油类和二硝化乙二醇类混合炸药1.胶质炸药(代那买特)Dyl lames 2.光面爆破专用炸药Smoot hblastingexplo—sires 3.当量型煤矿炸药4.离子交换型煤矿炸药5.其他(五)硝酸铵类混合炸药1.铵梯炸药Ammoniumnitmt eex—plosives 2.浆状炸药Sl urriesexpiosives 3.水胶炸药Water,gel expl osivos 4.乳化炸药(乳胶炸药)Emulsionexplosives 5.铵沥蜡炸药6.铵松蜡炸药7.铵油炸药Ammoiumnitratefuel oil,ANFO 8.其他(如铵煤、铵木、铵磺,  铵邻、铵萘、铵胍炸氯酸盐类和过氯酸盐类混合炸药(7)高能混合炸药1.太乳炸药2.塑性炸药Plasticexplosives 3.橡皮炸药Rubberexpl OsiVes 4.黑梯起爆药柱(块、包)5.石油射孔弹Perforat ionofoil wel ls              shel l 6.震源药柱7.矿山排漏弹Ammoiumnitratefuel oil,ANFO 8.其他高能混合炸药二、雷管1.火雷管(Bl asting,cap),Pl ail l dee—onator 2.瞬发电雷管inst antaneouselect ric der—onator 3.秒延期电雷管Del aydet onator 4.毫秒延期电雷管Mil l iseconddel aydetona—tot—5.其他专用雷管三、继爆管四、导火索Safetyfuse五、导爆索Detonat ingcord六、非电导爆系统1.非电导爆管2.各种非电雷管起爆药1.雷汞Mercuryful minate 2.雷银Sil verful minate 3.迭氮化铅Leadazide 4.三硝基间苯二酚铅(斯蒂Leadst yphnate  芬酸铅)5.硝基重氮酚Diazodinitrophenol,DDNP 6.脒基亚硝胺脒基四氮烯Tetrazene  (基特拉辛,泽四氮烯)7.共晶氮化铅八、岩石、混凝土爆破剂九、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十、其他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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